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移交、保修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更好的使用学校建设的硬件设施,制定本办法。一、工程项目的移交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2、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工程管理部门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3、工程项目的移交由主管副校长主持,工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在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4、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工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做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5、工程项目的移交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达到移交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提出移交申请;
(2)分管副校长召集相关部门制定移交方案;
(3)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现场查看,审查相关资料;
(4)经检查工程项目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相关资料基本齐全,交接各方签署“工程交接单”,遗留问题在交接单中备案,由基建处负责在约定时限内完成;
二、工程项目的保修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2、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工程管理部门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4、在保修期间,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5、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工程管理部门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工程管理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6、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处要求维修;
(2)基建处在接到维修要求后应及时召集监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修,监理单位跟踪监督,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处应向用户讲明,并积极主动协助用户处理好质量问题;
(3)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处汇报,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修好并向用户反馈
7、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
二零零六年制定
二零一零年修订
二零一一年八月修订